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
以 7.045 元 /股的价格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5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监事签名:王廷波、张志军、张云珠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