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债权确认清偿协议”)(临 2021-025),此公告中二、(二)第 5条提到“本协议自中建四局、宁波中百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中建四局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近日,公司收到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转发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一、 本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8月,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联都星城部分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在预定的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2021 年10月,中建四局及天津九策管理人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申请确认以物抵债。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裁定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债务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天祥道与祥泰路交口的联都星城的 37313.89 平方米房地产交付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抵偿其享有的 401870628.06 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上述联都星城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裁定的生效直接导致公司前期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
(二)公司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 60 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三)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四)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中建四局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三、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 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