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18-00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在1300万元至
-44,300万元范围内。
2.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2600
万元。
3、关于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及的仲裁事宜对公司本期业绩的或有影响(但不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将是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要因素。2017年度因仲裁事宜的对公司带来的影响约为-2400万元至-48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四、风险提示”相关内容。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约在1300万元至-44,300万元范围内。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2600万元。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年审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08万元
(二)每股收益:0.189元。
三、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本期业绩较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本期收到的所投资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分配的现金红
利为470万元,同比公司收到该行2016年度分配的现金红利减少了470万元。
2、公司涉及仲裁事宜,2017年度预计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约在2400万元
至48000万元之间。
四、风险提示
(一)2016年6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
就本公司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等五家公司以及龚东升和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一事,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虽经积极应对,但于2017年9月,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做出的《裁决书》,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00万元向中建四
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7-019)公告)。本裁决结果或将是影响公司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要因素,现将该仲裁裁决或将对公司2017年度最终业绩影响的风险提示如下:
1、基于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要求,根据(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定
书的裁决,已明确公司对中建四局有债务清偿的义务。依据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公司应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扣除天津九策已归还中建四局的5000万欠款,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同时在合理预计清偿上述负债所需支出,全部可以由债务人-天津九策及其关联方清偿,且金额基本能够确定收到情况下,会计处理上也相应的确认或有资产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贷:预计负债)。同时,对上述其他应收款按照个别认定计提相应的应收款坏账准备。这种情况下,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是-2400万;
2、若后续发生的情况确定相应的清偿金额由本公司实际承担,且债务人天津九策无任何资产对我公司进行赔偿,则上述仲裁事项对本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是-48,000万。
针对本次仲裁裁决涉及的后续法律事宜,公司将继续积极应对,力争取得最终公正的结果,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近日召开的“2017年度审计沟通会”上,已就上述情况和存
在的不确定因素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年度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做了充分的交流沟通。出席会议的年审会计师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平稳,同比业绩变化情况不大;而公司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对潜在或将影响公司当年业绩情况,及拟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实地向市场予以披露,已充分揭示了风险。
(三)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本次业绩预告内容的依据及过程进行了核查,认为我公司对2017年业绩预告的依据和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7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