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3-022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5 号)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7,752,47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5,258,995.28 元,
2023 年 4 月 12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
荐费 2,424,100.06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 322,834,895.22 元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 010900199110303 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408,348.85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1,850,646.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173号)。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近日,公
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就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储存与使
用,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项目的存
储和使用;控股子公司“储能电源验
证能力建设项目”、“国产化高功率
密度模块电源研制生产能力提升项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 010900199110303 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一体化边海
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防侦测装备研制和系统平台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定制化红外热像仪研
发能力提升项目”的资金归集,同时
根据项目的需要及时将相关资金划转
至各子公司账户。
“基于人工智能的一体化边海防侦测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 110903912510968 装备研制和系统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北京长峰科威光电 招商银行股份有 “定制化红外热像仪研发能力提升项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902329310660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航天柏克(广东)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储能电源验证能力建设项目”募集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佛山南海 757902777110818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支行
航天长峰朝阳电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 “国产化高功率密度模块电源研制生
有限公司 限公司锦州分行 416900418710206 产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名义签署。协议签署方与开户行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开户业务由支行经办,协议签署权限归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010900199110303_ , 截 至 __2023__ 年 _4_ 月 _13_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__32,283.489522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储能电源验证能力建设项目”、“国产化高功率密度模块电源研制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一体化边海防侦测装备研制和系统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定制化红外热像仪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资金归集,同时根据项目的需要及时将相关资金划转至各子公司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贺立垚 、_张冠宇 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二)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10903912510968_,截至_2023_年_4_月_13_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基于人工智能的一体化边海防侦测装备研制和系统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