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 2021-01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
及公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发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
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2021-002 号),公司收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2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0 年 2 月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合计 20.18 万股。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7 人调整为 125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313.00万股调整为 1292.8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 1149.00万股调整为 1128.82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航天长峰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以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