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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1-10-18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17日在长峰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014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5%,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0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995.7536万元。上年度转入的未分配利润为0万元。2001年上半年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796.6029万元。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320.16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476.4429万元。2001年中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有效表决为10141.8万股,其中: 
  同意10141.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7日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17日在长峰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014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5%,有关关联股东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在表决时按规定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转让星桥股份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转让星桥股份的议案,本公司将公司拥有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帐面价值(1337.93万元 )、以现金方式转让给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总有效表决为4401.9万股,其中: 
  同意4401.9万股,占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 
  二、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7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戈向阳出席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17日在长峰宾馆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殷兴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014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有效表决票9份,有表决权股4401.9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因公司大股东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与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具有关联关系,本次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戈向阳: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