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4 证券简称:春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 - 2021/6/4 2021/6/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19,458,5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739,424.4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 - 2021/6/4 2021/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春兰(集团)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共计 3 家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38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如下: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4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8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
联系电话:0523-86663663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