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3-05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7,313.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
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4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
讼(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2023-033”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增加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上述申请获得法院同意。
近日,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
吉0202 民初11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1,418,863 元及自2021 年10 月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2.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7,313元;
3.驳回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68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
报备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 民初1195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