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5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479,324.3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东海东路99 号
原告: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案件背景
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受通字(2017)
第339 号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岛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与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更名为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17-044”号临时公告)。
2022 年6 月,公司收到青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青仲裁字(2017)第339 号裁决书,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款
项共计 20,479,324.32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41”号临时公告)。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案件执行完毕(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6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44”号临时公告)。
(二)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青岛交发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17)第339 号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339 号仲裁裁决;
2.裁定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报备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