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5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3,000 万元及利息 2,813,95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2 年5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 年5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35”号临时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原告
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法院(2022)新 0107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
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鲁木齐城市建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区法院已经立案,详情如下: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 2017 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公路
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一)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包含案涉工程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 旅游公路、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 旅游公路支线项目。
被告一在开工前将白杨沟至柳树沟至 G314 旅游公路及支线公路项目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在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两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000 万元(以最终司法造价鉴定为准);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813,958.9元(暂按欠付工程款3,000 万元计算,计算至2022 年4 月19 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
到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送达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报备文件
1.达坂城区法院(2022)新0107 民初326 号民事裁定书;
2.达坂城区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