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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3 沪市 龙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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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60085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4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
      “2022-033”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
      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上诉涉案金额 10,777.0985 万元及一、二审诉讼费;
      高速集团上诉涉案金额 8,244.0441 万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
      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 年4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通过快递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31”号临时公告)。

  2020 年8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 年8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2020 年 10 月,公司反诉高速集团的申请已被毕节市法院受理并收
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 民初33 号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2020-071”号临时公告)。

  2022 年 5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 05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33”号临时公告)。

  公司不服毕节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已于近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了高速集团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二、二审上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公司上诉状

  1.上诉请求

  撤销(2020)黔05 民初33 号第一、第二和第四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高速集团承担。

  2.事实及理由

  (1)(2020)黔 05 民初 33 号判决第一项,高速集团所主张的
213.2262 万元监理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高速集团并未提供其实际支付
了 213.2262 万元监理费的财务凭证,此部分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高速集团对公司的本诉诉求,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2)关于(2020)黔 05 民初 33 号判决第二和第四项,一审法院
忽视《鉴定意见书》中“确定性鉴定金额为 20,965,215 元;供选择性鉴定金额为 16,256,291 元”的认定,认为除停工损失和停工工期部分所采纳的工程资料符合工程规范、具备证据三性外,其余工程资料不能达到证明目标,不予采纳,这一认定明显悖离客观情况。除了鉴定结论中确认的款项外,公司提出的 70 项鉴定事项均实际发生,但一审法院均未予支持前述费用。

  (二)高速集团上诉状

  1.上诉请求

  (1)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5 民初 33 号民
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龙建股份承担。
  2.事实及理由

  原审法院以高速集团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认定高速集团诉请的新增工程费用系高速集团自行委托案外人完成剩余工程的工程费用,并非龙建股份原因造成;原审法院以案涉合同无效,不支持高速集团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原审法院以高速集团的证据不能证明拉路河大桥及互通和边坡治理设置交通设施及维护费、毕节高速交警一大队对拉路河大桥实施交通管制发生费用及
11 标帮扶费用是延期必然产生的费用,对于该费用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龙建股份仅承担 20%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承担 20%延期监理费。以上均属认定事实错误。

  对于龙建股份提起的反诉,原审法院在未进行任何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系“以鉴代审”;高速集团认为龙建股份已超过索赔期限,丧失索赔权利,不应进行鉴定;原审鉴定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龙建股份提交的有关损失的证据,高速集团在原审中均不予认可。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1.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 民初33 号上诉交费通知书;

3.龙建股份民事上诉状;
4.高速集团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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