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1/900917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海欣B股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
梳理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更改前 更改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产达到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点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