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 2024-026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变更前: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1485 号 43 号楼 6 层
变更后: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 378 号 1605 室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
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
区嘉罗公路 1485 号 43 号楼 6 层,邮 区城北路 378 号 1605 室,邮政编码
政编码 201800。 201800。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
目: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 目: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 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 准)一般项目:从事数字技术、电子信 子设备、仪器仪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息系统、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 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 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 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技术 算机系统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 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电子产品销售; 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 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程;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 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 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
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 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及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见。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并公告。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由持有或者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由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该 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该提名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或监事 提名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作出决 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也可由董事会或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也可由董事会或
监事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监事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投票制。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立董事的权利。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方式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方式为: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 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数。 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 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 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过 数。
半数通过。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4、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监事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候选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大会应对两位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 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过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半数通过。
应当分别进行。 4、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大会应对两位
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
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