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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电科数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 2023-026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一审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重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为公司所持教享科技40%股权的挂牌价格与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2022年7月13日)该等股权对应净资产值的差额(按《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所示的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值计算为54,574,46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重审判决,鉴于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民初6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享科技”)之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05)。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02)。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
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41)。

  上海高院经审理作出“(2021)沪民终30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35)。

  上海一中院对本案立案重审,案号为“(2022)沪01民初6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44)。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唐猛

  被告二: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纯娟

  被告三: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美

  被告四:孔建中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四被告按比例承担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原告所持教享科技40%股权的挂牌价格5,660.45万元与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2022年7月13日)该等股权对应净资产值的差额,其中,唐猛承担该损失的46.1%,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该损失的22.4%,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损失的16.5%,孔建中承担该损失的15%(前述损失按《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所示的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值计算后为54,574,460.10元,其中,唐猛按照46.1%的比例承担25,158,826.11元,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按照22.4%的比例承担12,224,679.06元,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16.5%的比例承担9,004,785.92元,孔建中按照15%的比例承担8,186,169.02元);

  2、判令四被告按比例承担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54,574,460.10元为基
数,自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日(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9日为712,458.36元),其中,唐猛按照46.1%的比例承担328,443.31元,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按照22.4%的比例承担159,590.67 元,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16.5% 的比例承担117,555.63元,孔建中按照15%的比例承担106,868.75元;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万元、评估费8万元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5,158,826.06元;

  二、被告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2,224,679.04元;

  三、被告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9,004,785.90元;

  四、被告孔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186,169元;

  五、驳回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83.14元、评估费80,000元、公告费1,730元,合计404,713.14元,由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10.84元,被告唐猛负担182,740.96元,被告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88,794.28元,被告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5,406.55元,被告孔建中负担59,460.51元,四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重审判决,鉴于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 民初 68 号】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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