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公司认为该案的诉讼进展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3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享科技”)之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05)。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39号】,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02)。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41)。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一:唐猛
被上诉人二: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纯娟
被上诉人三: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美
被上诉人四:孔建中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理由及请求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回购权条款的约定有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公司认为该案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