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李德毅、罗珉、李增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