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
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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