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3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3日,同意本次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1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文敏 任岳 孟兆胜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