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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5:关于宝信软件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9

600845:关于宝信软件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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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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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激励计划》”)、《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对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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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授权了董事会办理与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的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项。

    2、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同意对已不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相关的临2020-050、临2020-054公告。

    3、2021年8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通知债权人公告》。该公告依据《公司法》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予以了充分说明。截至2021年10月3日,公告发布已满四十五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调整

    根据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因公司首期及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崔荣新、吴峥茂、朱湘凯、郭岩 4 人已不在公司任职,欧阳树生、徐明君、朱明言、毛毛、黄晓华、蒋百钧6人已退休,贾大智、陈荣强 2 人已辞职,首期计划中欧阳树生所持2,112股、徐明君所持2,347股、朱明言所持2,347股、贾大智所持5,633股、陈荣强所持5,633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5.088757元/股回购,第二期计划中欧阳树生所持29,347股、徐明君所持32,987股、朱明言所持18,850股、崔荣新所持78,260股、吴峥茂所持17,420股、朱湘凯所持71,955股、郭岩所持26,260股、毛毛所持22,669股、黄晓华所持26,130股、蒋百钧所持17,306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15.753846元/股回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购,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并由公司董事会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对《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和股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59,256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3,986,491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首期及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调整首期及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调整首期及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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