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4-037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前调解阶段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32,754,299 元
4. 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132,754,299 元。本案目前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二、起诉书中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1、关于丹化科技(“ 即““ 本公司”,下同)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实。
根据 2016 年 9 月 3 日丹化科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情况报告书》,丹化科技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77,951.91 万元,其中 55,000 万元用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64,951.91 万元购买了金煤控股、上海银裕持有的通辽金煤 16.99%股权。
吉林丰成顺参与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于 2016 年 8 月以 7.48 元/
股的价格认购 29,903,622 股,共支付认购款 223,679,092.56 元,成为公司股东。
2、关于丹化科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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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 简称: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缺少““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未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25 号》)规定的披露要求。
(2)《“ 可行性报告》《收购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和《“ 发行预案(“ 修订)》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价值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定价,但未披露““ 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违反《“ 准则第 25 号》规定的披露要求。
3、《发行预案(修订)》对“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及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4、丹化科技在《“ 发行预案》《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发行预案(“ 修订)》中对““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披露不符合《“准则第 25 号》的要求。
5、丹化科技在《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对“通辽金煤预测期收入确定依据”中作出““ 营业收入”、““ 净利润”和““ 产量预计”的预测信息,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所依据的假设明显不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2、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项目获得中国
证监会审核通过,于 2016 年 9 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于 2018 年底前使用完毕。
3、经公司自查,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止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
4、公司将与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
5、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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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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