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3-02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三起诉讼所涉事项具有关联性。
诉讼 1 公司为原告,涉诉案金额 2500 万元;诉讼 2 公司子企业为原告,
涉诉金额为 12,428.04 万元;诉讼 3 为代位诉讼,涉诉金额 1,422.20 万元,由
公司子企业诉相关被告向第三人(公司联营企业)分别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及/或赔偿损失。
本次进展为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其中诉讼 1 和诉讼 2 案件以证据不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 3 案件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作为原告的公司及公司子企业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公司预计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财务数据不产生重大影响,但无法判断未来的影响情况。
一、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分别披露了三个诉讼公告,涉及的三起诉讼以下
简称诉讼 1、诉讼 2 和诉讼 3,诉讼所涉事项具有关联性,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当时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21-016、2021-017、2021-018)。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微调,其中诉讼 1 公司为原告,涉诉案金额 2500 万元;
诉讼 2 公司子企业为原告,涉诉金额为 12,428.04 万元;诉讼 3 为代位诉讼,涉
诉金额 1,422.20 万元,由公司子企业诉相关被告向第三人(公司联营企业)分别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及/或赔偿损失。
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采纳,案件均移交至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受疫情影响导致开庭延期,开庭期间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并根据当时最新情况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微调。
二、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10 月 20 日,作为原告的公司及公司子企业收到了鄂尔多斯中级人
民法院同时下达的三份《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其中诉讼 1 和诉讼 2案件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 3 案件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 1
1、文书号:(2021)内 06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
2、原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3、被告:
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即“上海丹升科技”)、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璟升投资公司”)、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即“伊霖巨鹏公司”)、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即“伊霖化工公司”)、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5、诉讼请求:
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25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7、判决理由:
原告主张上海丹升科技向伊霖巨鹏公司的投资入股构成侵权并造成其损失2500 万元,但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上海丹升科技向被告伊霖巨鹏公
司投资入股 2500 万元,系被告璟升投资公司依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的两份《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所作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属正常投资经营行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侵权并造成其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诉讼 2
1、文书号:(2021)内 06 民初 318 号《民事判决书》
2、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即“丹阳丹茂化工”,公司全资子企业)
3、被告: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润泽投资公司”)、中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中恒天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朱生义、谷丰、刘其灵
4、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即“伊霖化工公司”)
5、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6、诉讼请求:
判令润泽投资公司向伊霖化工公司返还款项 18028000 元及利息损失,中恒天公司、上海丹升科技、璟升投资公司、朱生义、谷丰、刘其灵对润泽投资公司的前述返还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中恒天公司向伊霖化工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552390.71 元,润泽投资公司、上海丹升科技、璟升投资公司、朱生义、谷丰、刘其灵对中恒天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上海丹升科技向伊霖化工公司返还款项 105700000 元及利息损失,润泽投资公司、中恒天公司、璟升投资公司、朱生义、谷丰、刘其灵对上海丹升科技的前述返还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8、判决理由:
本案中,根据原告丹阳丹茂化工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伊霖化工公司与中恒天公司、易金易(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宏伟聚鑫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丹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原告丹阳丹茂化工未能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列明的抽逃出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伊霖化工公司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况,因此,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被告润泽投资公司、中恒天公司、上海丹升科技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其他各被告存在协助抽逃出资行为或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原告丹阳丹茂化工应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 3
1、文书号:(2021)内 06 民初 319 号《民事裁定书》
2、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全资子企业)
3、被告: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生义、党献忠
4、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5、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6、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14222000 元及利息损失,判令被告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朱生义、党献忠分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并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
8、裁定理由: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并非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无权行使代位诉讼权利,即无权代表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故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作为原告的公司及公司子企业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三起诉讼涉及公司子企业对两家联营企业的投资(对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投资 1.7 亿元、对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 2500 万元),公司已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计提了 1.7 亿元、1,383.94 万元的减值准备。
公司预计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