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3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 B 股 公告编号:2021-046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9 号文)核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向 8 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4,576,88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95 元,募集资金总额 814,655,55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 17,654,990.98 元(不
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7,000,565.02 元。保荐及承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已将剩余资金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8 月 30 日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出 具《 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89 号)。相关情况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及相关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上述银行或其上级机构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保荐机构及前述专户银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账户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03399500040016699 199,999,800
司上海陆家嘴支行(注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310066292013004160686 200,000,000
海天钥桥路支行(注 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03004647881 300,073,221.55
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1252429200279131 100,000,000
司上海市虹口支行
合计 800,073,021.55(注 3)
注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支行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的下属分支机 构 ,公 司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注 3:上表中合计金额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明正、王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公 司 1 次 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 %的 ,公 司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