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3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19-020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核<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3月2日至3月12日在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并于2019年3月13日披露了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公司股票期权事宜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现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18名调整为288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2,544,000份调整为11,527,600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