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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1 沪市 动力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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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1:上柴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7


证券代码:600841            证券简称:上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1
        900920                    |上柴B股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3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6744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B股          2018/7/6        2018/7/2                        2018/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6,689,8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267,662.69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B股          2018/7/6        2018/7/2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
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
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87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2)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8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即1美元兑换人民币6.3763元),折算后B股每股现金红利为0.006744美元(含税)。持股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其中:①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简称“C99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6069美元。

  ③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

  (3)如非居民股东存在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等后续事宜。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0652207
联系地址:上海市军工路2636号
联系传真:021-65749845
邮  编:200438
特此公告。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