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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 沪市 四川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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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47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2024/9/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事项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24 年 6 月 2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决
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根据前述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16,244,22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0,812,211.1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2024/9/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派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星火实业总公司、绵阳李氏企业有限公司及绵阳市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上述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1)股东账户卡;(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7)尚未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利润的书面意见。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2418700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 35 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