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至案件五为再审审查阶段,案件六为再审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六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为本金 11,713,963.27 元及以
9,585,299.9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128,663.3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2,079.00元,财产保全费合计 30,000.00 元,公告费合计 5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31,28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一至案件五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六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其中 8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22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五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案
号分别为(2024)浙民申 943 号、(2024)浙民申 946 号、(2024)浙民申 947
号、(2024)浙民申 948 号、(2024)浙民申 951 号。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
电子送达的(2023)沪民申 4850 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六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04 号案件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
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 02 民终 2446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3 号。
案件二: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05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浙 02 民终 3483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6 号。
案件三: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07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
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
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
浙 02 民终 3484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7 号。
案件四: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28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浙 02 民终 3486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8 号。
案件五: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36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浙 02 民终 3536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51 号。
案件六: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
沪 0151 民初 5057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
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起了上诉。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3)沪 74 民终 1039 号】。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
海高院电子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沪民申 4850 号】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及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79 号、临
2023-018 号、临 2023-029 号、临 2023-037 号、临 2023-038 号、临 2023-044
号、临 2023-045 号、临 2023-049 号、临 2023-051 号、临 2023-061 号、临 2023-066
号、临 2023-083 号)。
二、案件一至案件五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就前述 5 个案件向宁波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一至案件五再审情况
案件 再审案号 案件当事人 再审请求
案件一 (2024)浙民申 943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
案件二 (2024)浙民申 946 号 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
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
公司。
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
案件三 (2024)浙民申 947 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
请;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四 (2024)浙民申 948 号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
承担。
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五 (2024)浙民申 951 号
四、案件六再审裁定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二)再审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
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六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7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4,487.94 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4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7,603.18 万
元。
3、作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