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本次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
附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本次对《公司章程》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 公司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
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1988)3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在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205412308D
登记手续。
公司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1988)
3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四
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0541230-8。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 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 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是公司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改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 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
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
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
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基本
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
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经理管理层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灵活开
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
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
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
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五)和(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六条第(一)、(二)、(三)、(五)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和(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销;属于第(五)、(六)项情形的,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