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5-062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承接“三洋”品牌电视
大陆业务相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2015年10月26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长虹”)和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签署了《事业承继合同》,公司和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照以上合同约定公司将作为“三洋”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品类排他性授权使用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进行“三洋”品牌电视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二、合同对方情况介绍
(一)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社名: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创业年月:1947年2月
设立年月:1950年4月
本店所在地:日本国大阪府大东市三洋町1番1号
本社所在地: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城见2丁目1番61号
代表取缔役社长:中川能亨
资本金:4亿日元
(二)松下电器株式会社
社名:松下电器株式会社
创业年月:1918年3月
设立年月:1935年12月
本店所在地:日本国滋贺县草津市野路东2丁目3番1-1号
本社所在地:日本国大阪府门真市大字门真1006番地
代表取缔役社长:津贺一宏
资本金:2,587亿日元
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是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的完全子会社。
三、签署合同的内容
(一)《事业承继合同》(公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松下电器株式会社)1、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运营的使用注册商标“SANYO”或“三洋”的电视事业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除外)地区的电视事业由四川长虹按约定承继。承继内容包括成品库存及服务备品等资产的承继、已销售产品应对的承继、面向国美的ODM事业及其他的承继。
2、合同的有效期
承继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其它
“三洋”品牌的商标使用许可,按照四川长虹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另行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执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1、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许可商标
合同附表载明的注册商标“SANYO”和“三洋”。
(2)许可商品
合同附表载明的商品——电视。
(3)许可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除外)。
(4)使用许可等
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了四川长虹及合同附表规定的四川长虹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四川长虹集团”)按照本合同在许可地区销售的许可商品主体以及其附属品及促销介质、有关许可商品在许可地区内的促销所需的广告宣传行为和展示行为上使用许可商标而向四川长虹集团许可基于许可商标的排他性且不能转让的使用权,许可四川长虹提出要求且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事先同意的(但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不应无理拒绝)第三方接受四川长虹集团委托生产并进行制造,且该第三方向四川长虹集团交付附有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品的权利(以下统称“使用权”)。
但,许可商标中的“三洋”,应不使用于许可商品主体。另外,四川长虹应使该第三方承担并遵守与自己公司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相同之义务。因该第三方的上述行为给三洋电机株式会社造成损害的,四川长虹应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四川长虹集团应按照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与四川长虹之间另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许可商标使用指引开展有关许可商品的促销所需的广告宣传行为和展示行为。许可商标使用期限的开始日为:2015年12月1日,但基于当事人之间另行签署的事业承继合同当事人变更事业承继日的,许可商标使用期限的开始日也随之变更。许可商标使用期限的终止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限终止日。
(5)使用费计算方式
四川长虹按其使用了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品的销售额乘以合同规定的费率的方式计算各期间内的使用费金额。
2、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在本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四川长虹希望继续使用许可商标并在本合同期满的6个月以前书面通知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的,可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承接“三洋”品牌电视大陆的业务。整合三洋电视大陆业务后,公司将进一步发挥三洋电视现有的渠道资源;产品层面公司将以CHiQ为高端品牌,三洋作为差异化消费群体、市场、渠道产品线的有益补充,有助于
公司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备查文件
1、《事业承继合同》(公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松下电器株式会社)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