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8 证券简称:上海九百 编号:临 2023-017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本章程; ㈩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计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份作出决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作出决议;
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㈢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资产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㈤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关证明材料。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㈥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还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应当: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1、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不得迟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不得迟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下午3:0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2、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下午3:00。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2、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㈡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㈡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㈢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㈣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㈢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㈣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㈤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30%的;
㈥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㈤股权激励计划;
政策; ㈥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政策;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