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8 证券简称:上海九百 公告编号:2023-01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㈠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339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83,688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48,285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专业设备制造业,(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1,061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16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㈡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宁,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阮喆,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会英,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7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55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15万元)。
公司经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市场原则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
签署相关合同。经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70万元
(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15万元),与上一年度审计
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的程序合法合规,拟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决议
㈡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㈣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