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编号:临2022-029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上午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加快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完成市国资委关于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完善章程,确保董事会六项职权纳入章程“董事会职权”条款,具体内容请见下表。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请见下表。
一、董事会六项职权纳入章程“董事会职权”条款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立和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分立和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关联交易等事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对高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计师事务所;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七)制订、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
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十八)批准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按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涉
外,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行为,均须经股东 及下列情形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外,公司所
有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新增一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