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0-044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制度的修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㈠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㈢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
股份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㈢项、第㈤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㈢项规定收购的本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销。
润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㈥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㈦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 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十七) 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十八)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㈠项、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第㈡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股东大会遵循必要、合理、高效的原则授权董 资产的50%以上;
事会行使相关职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