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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0: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600830: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 年 9 月 16 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法院原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及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一三七一公司将租赁房产归还给公司;一三七一公司支付公司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止的欠付租金 512.77 万元及滞纳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
至实际归还日止的租金标准计算)、水电费等;公司返还一三七一公司已支付的职工薪酬40.98 万元,支付加固、改建费用 400 万元。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
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
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
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
付租金。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
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
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 年 5 月 16 日,
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前述诉讼案件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
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
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涉案《租赁合同》及后续签署的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时间作出多处不同的约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租金的起算时间产生较大争议,故公司 2018 年 6月 27 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时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欠付租金、员工工资以及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等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程序问题需进一步查明。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对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审查终结,原判决中止执行,再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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