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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9 沪市 人民同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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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60082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014 年-2018 年公司与“省七建”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
        二审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3,255 余万元,并已执行
        完毕。因发现新的证据并认为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
        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撤销省高院(2017)黑民终 221 号及哈尔滨市中院(2014)哈
        民一初字第 115 号民事判决,由哈尔滨市中院重审,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再审的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

  二、与本案有关的涉诉情况

  1 、 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该公司董事长。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涉案金额3,000万元。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

  2 、 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3 、 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4 、 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9,042,402.1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56号公告)


  5、款项划扣的情况

  2018年12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黑01执938号】,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内29,015,767.45元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账户内3,538,637.10元,合计32,554,404.55元被扣划。

  6 、 款项划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本次诉讼再审申请事项及再审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再审申请事项及省高院裁定如下: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省高院签发(2021)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本次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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