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编号:临 2024-013 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修订、制定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制定,并经公司于 2024 年 3 月1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修订、制定的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类型 审议批准机构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股东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大会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监事会/股东
5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大会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董事会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上述第 1-4 项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第 5 项制
度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 6-11 项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原《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或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修订、制定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 司 经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府 函 公 司 经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府 函
[1993]7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1993]7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1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100214393110R。 91510100214393110R。
…… ……
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3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进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5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6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