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8 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90 0 923 |百联 B 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6654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 - 2023/8/3 2023/8/3
B股 2023/8/7 2023/8/2 2023/8/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4,168,11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4,100,174.0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2 - 2023/8/3 2023/8/3
B股 2023/8/7 2023/8/2 2023/8/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 联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豫赢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A 股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
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12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B 股股东:
持有 B 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 202 3 年 6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
价(1:7.205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6654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22 年度现金红利时,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 0.014988 美元。
(2)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100000000~C1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6654 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6654 美元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3229537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