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8 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90 0 923 |百联 B 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3232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8/11 - 2021/8/12 2021/8/12
B股 2021/8/16 2021/8/11 2021/8/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 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2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 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4,168,11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625,217.55 元。
三、 相 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8/11 - 2021/8/12 2021/8/12
B股 2021/8/16 2021/8/11 2021/8/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联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A 股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
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15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B 股股东:
持有 B 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 202 1 年 6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
价(1:6.4567)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3232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20 年度现金红利时,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 0.020909 美元。
(2)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于 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3232 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3232 美元发放。
五、 有 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3223344 和 021-63229537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