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6 证券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4 - 2024/11/5 2024/1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8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735,533,549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11,349,981 股,即以 724,183,5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
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43,451,014.08 元(含税)。
(2) 具体除权除息方法及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735,533,549-11,349,981=724,183,568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24,183,568×0.06)÷735,533,549≈0.059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591)÷(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59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4 - 2024/11/5 2024/1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 对于上述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66287、63366275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