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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5:新华传媒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600825:新华传媒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20-022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上海东方汇融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融”)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拟整体公开挂牌转让其 100%股权。东方汇融挂牌期间征集到唯一受让人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携程”),成交价格 41,680 万元。

  2、公司持有参股公司东方汇融 5%的股权,对应交易价款为 2,084 万元。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

  公司参股公司东方汇融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拟整体公开挂牌转让其 100%股权。经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文号:沪财瑞评
报字(2019)第 1192 号),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东方汇融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为人民币 405,640,603.73 元,本次东方汇融 100%股权公开挂牌转让的价格不低于上述评估价(以国资备案为准),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为准。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 2020 年 1 月 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东方汇融挂牌期间征集到唯一受让人成都携程,成交价格 41,680 万元,受让方与东方汇融股东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并已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公司持有参股公司东方汇融 5%的股权,对应交易价款为 2,084 万元。

  受让方成都携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关联方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汇融股权比例分别为 3.50%、3.50%,根
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的优先受让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018409

  3、成立日期:2007 年 01 月 08 日

  4、法定代表人:范敏

  5、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6、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 189 号 A 栋 101 室

  7、经营范围: 旅游信息咨询;火车票销售代理、订房服务、会务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票务咨询;销售日用品;(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项目除外)。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限分支机构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8、主要股东:自然人范敏持股 99.50%,自然人施琦持股 0.50%。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 1(转让方):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2(转让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3(转让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4(转让方):上海旸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5(转让方):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

  甲方 6(转让方):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7(转让方):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统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上海东方汇融文化商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
  1.2 上海东方汇融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成立于 2006年 10 月,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系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7,200 万元,占 72%股权;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750万元,占 7.5%股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占 5%股权;上海旸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占 5%股权;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50 万元,占 3.5%股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50 万元,占 3.5%股权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50 万元,占 3.5%股权。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2.1 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第三条  价款

  3.1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41,68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肆亿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其中:

  甲方 1 持有的标的企业 72%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30,009.6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叁亿零玖万陆仟元整】;

  甲方 2 持有的标的企业 7.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3,126 万元【即
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贰拾陆万元整】;

  甲方 3 持有的标的企业 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084 万元【即
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捌拾肆万元整】;

  甲方 4 持有的标的企业 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084 万元【即
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捌拾肆万元整】;

  甲方 5 持有的标的企业 3.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458.8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

  甲方 6 持有的标的企业 3.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458.8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


  甲方 7 持有的标的企业 3.5%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458.8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

  3.2 交易利息

  3.2.1 本合同签订之次日和 4.2 条款中首期价款全部支付到账至上海联合产
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次日,两者孰后为首笔价款的起息日(以下简称“起息日 1”)。本合同生效之次日和 4.2 条款中第二笔价款支付到账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次日,两者孰后为第二笔价款的起息日(以下简称“起息日 2”)。

  3.2.2 如本合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合同生效,乙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首期价款自起息日 1 至合同生效之日的利息归乙方所有。首期价款自合同生效次日及第二笔价款自起息日 2 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所划转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依据本合同 4.3 条款的约定,同时向甲方及乙方指定账户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8,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 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乙方应支付的本次产权交易成交价格的 30%,计人民币(小写)12,504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伍佰零肆万元整】,扣除第 4.1 条项下的乙方已支付款项人民币(小写)8,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后,乙方还应支付人民币(小写)4,504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零肆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小写)4,504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零肆万元整】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第二笔价款为成交金额的 60%,计人民币(小写)25,008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貳亿伍仟零捌万元整】,乙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以使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届时总计收到标的企业 100%股权交易价款的 90%,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标的企业 100%股权交易价款的 90%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反映标的企业 100%股权转
让给乙方),并将标的企业 100%股权交易价款的 90%的款项按本合同第 1.2 条所述的各甲方在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向各甲方支付;其余价款人民币(小写)4,168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陆拾捌万元】,乙方以保证(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并按本合同生效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又名“LPR”)向各甲方支付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订后 12个月的到期日按各甲方的持股比例向各甲方付清。

  4.3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甲方收据后,将首期价款和第二笔价款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5.1 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2 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 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持有的东方汇融 5%股权,有利于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持有的东方汇融 5%股权完成出售,扣除账面净值、各类税费等,预计对本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 1,300 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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