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公告编号:2018-02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8/8/7 - 2018/8/8 2018/8/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44,887,8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673,317.7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8/8/7 - 2018/8/8 2018/8/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上述股东应在股权登记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文件资料,并以专人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将据此办理代缴手续。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⑷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0376284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