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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集团:益民集团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30

益民集团:益民集团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公司党、纪、工、团组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对外担保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3)第 316 号《关于同意上海益民百货总公司改制为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1002699。

  1994 年 7 月 1 日《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公司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设立中共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委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领导并把好公司选人用人关,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及党建带妇建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与科学发展。

  公司纪委切实履行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33.44 万股,其中,发起人原上海益民百货总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将国有资产折国家股 3763.44 万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1270万股。公司股票于1994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YIMIN COMMERCIAL GROUP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809 号甲七楼

          邮政编码:20002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4,027,073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市场,发扬特色,多元经营,注重效益,规范运作,稳步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摄影、电脑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房产销售、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上海益民百货总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经评估后将国有资产折国家股,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10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4,027,07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54,027,073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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