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0 股票简称:隧道股份 编号:临 2024-048
债券代码:185752 债券简称:22 隧道 01
债券代码:115633 债券简称:23 隧道 K1
债券代码:115902 债券简称:23 隧道 K2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股份有限公 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股份有限公 司暂行规定》、《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 司暂行规定》、《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 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上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上
海市隧道工程公司改制为上海隧道工 海市隧道工程公司改制为上海隧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 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完成“三证合
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22385M。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1099 号 邮政编码:200232。 平南路 1099 号 邮政编码:200032。
第六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4409.6094 万 314409.6094 万元。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人。 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或解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解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解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经济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工 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财 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可建立鼓励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内控 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前提 制度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前提下,改革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 下,改革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 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董事、总裁 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审批 定权限、股东会(注:新《公司法》改革创新项目,经审批的项目适用上 将“股东大会”一并调整为“股东
述容错机制。 会”,本章程下同,不一一列出)或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施行总法律 董事会授权审批改革创新项目,经审顾问制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 批的项目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券监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施行总法律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顾问制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 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券监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 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
个人侵犯。 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
个人侵犯。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 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 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 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 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对股东负责。 责任,对股东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
标的同时,应当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 标的同时,应当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 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 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促 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促
进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进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当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 公司应当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
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致力于开展各 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活动,以 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活动,以及公司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和职工利益 及公司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和职工利益保障等,定期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报 保障等,定期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全面提升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能 告,全面提升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能
力和水平。 力和水平。”
公司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
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
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
币标明面值。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一股的金
额为一元。
第二十二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314409.6094 万 314409.609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314409.6094 万股。
314409.6094 万股。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股份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