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31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258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7 - 2019/8/8 2019/8/8
B股 2019/8/12 2019/8/7 2019/8/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的 2018 年年度(第四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1,447,9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072,395.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7 - 2019/8/8 2019/8/8
B股 2019/8/12 2019/8/7 2019/8/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 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8年年度(第四十
二次)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人民币中间价(1: 6.889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7258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6532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7258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
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7258 美元(含税)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电话:(021)52860258
2、传 真:(021)52860236
3、邮 箱:600818@zhonglu.com.cn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