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73 号
──────────────────────── 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建元信托,A 股证
券代码:600816;
王少钦,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晓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邵明安,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3 号)、《关于对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4 号)、《关于对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5 号)、《关于对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6 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司公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12 月 30 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 5 亿
元。2018 年 1 月,上述资金中 2.97 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
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以固
有资金 1.814 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 年 4 月,公
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
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
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 7 亿
元。2021 年 4 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在发生担保时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亦未在 2016 年至 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 2017 年至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11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少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杨晓波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邵明安先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中王少钦、邵明安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杨晓波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规定以及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相关对外担保义务已解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少钦、时任总裁杨晓波、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邵明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