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3-02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 号)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向特定对象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4,375,310,33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13,139,290.10 元,截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971,568,072.11 元(已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41,571,217.99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3年 4 月 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62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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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账号:40131000943683447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131000943683447,截至 2023年 4 月 19日,专户余额为 8,981,339,290.1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8,981,339,290.10 元。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钰、姜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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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对划付申请的要素及印鉴、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应当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失效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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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