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3-00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5宗案件一审已判决,其中 2 宗案件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3 宗案件为被告,2 宗案件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上述一审已判决案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约 680 万
元;公司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约 13.45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一审已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 3宗案件
1、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1-010)中披露了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一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 0110 民初 14340 号(原案号:(2021)沪 0106 民初 955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 3,931,848.40 元;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以 4,431,848.40 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4,431,848.4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算至 2020 年 1 月 18 日;以 3,931,848.40 元为基数,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 2020 年 1月 19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25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3,255 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1-010)中披露了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一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 0110 民初 14341 号(原案号:(2021)沪 0106 民初 843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 2,792,724.07 元;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
元律师事务所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剩余未支付律师费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6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3、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1-010)中披露了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一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 0110 民初 14342 号(原案号:(2021)沪 0106 民
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300 元、财产保全费 3,656.47 元,上述共计 12,956.47 元,由原
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涉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 2宗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2-101)中披露了公司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2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沪74民初2141号、(2022)沪 74 民初 3314 号)的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 2 宗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一审已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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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