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2-04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宗案件已撤诉、1 宗案件执行中、2 宗案件已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已撤诉案件的金额 10.43 亿元;执行中的案件的金额 685.91 万
元;已上诉案件的金额 8.82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产生影响;执行中的案件及已上诉的案件,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
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已撤诉的案件
涉诉金额 诉讼阶段
序号 原告 被告 审理法院 /进展
(亿元)
1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10.3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已撤诉
2 杨亚红 本公司 0.0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已撤诉
3 钱悦 本公司 0.0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已撤诉
合计 10.43
二、执行中的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2-036)中披露了涉及原告为青岛和
众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再审已判决的情况。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法院文件(案号为(2022)鲁 0215 执 3470 号)。
(一)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限三日内主动履行(2022)鲁 02 民再 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执行标的:6,797,702.72 元,执行费:61,389 元。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797,702.72 元,期限为一年。
2. 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
将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已上诉的案件
(一)涉及原告为重庆金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2-037)中披露了涉及原告为重庆金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一宗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2022年7 月 1日,公司收到法院电子送达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金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为(2021)沪 0110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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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 号),提起上诉。
(二)涉及公司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2-013)中披露了涉及公司诉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和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一审判决情
况。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人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案号为(2021)沪 74 民初925 号),提起上诉。
四、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执行中的案件及已上诉的案件,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执行通知书》
3.《执行裁定书》
4.《执行决定书》
5.《上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