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2-03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4 宗案件已撤诉、1 宗案件二审已判决、1 宗案件再
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已撤诉案件金额合计 2.02 亿元;二审已判决案件金额 21.8 万
元;再审判决金额约 679.7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产生影响;二审已判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较小;
再审已判决的案件中安信信托仅承担补充责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补充
责任金额约 1300 万元,公司已对该案件预提负债;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
决,判决认定的补充责任金额调整为679.77万元,有利于减少公司的或有损
失,具体影响的情况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由年审会计师判断认定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已撤诉的案件
1.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原告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曾用名:长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公告编号为:临 2020-045)。2022 年 6 月 14 日,
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 74 民初 143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撤回起诉。
2. 公司前期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7)中披露了涉及下述列表中的 3宗案件,目前 3 宗案件均已撤诉。
序号 涉诉时间 原告 被告 涉诉金额 审理法院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万元) 诉讼阶段
/进展
1 2020/1/6 许诺 本公司 327.30 上海杨浦法院 已撤诉
2 2020/5/14 鲁雪飞 本公司 343.85 上海杨浦法院 已撤诉
(口头裁定)
3 2020/6/18 余川 本公司 654.55 上海杨浦法院 已撤诉
合计 1325.70
(二)二审已判决的案件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原告为于淼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一审判决情况(详见
2021年年度报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
民终3293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但因于淼未提起上诉,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已判决的案件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原告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公告编号为:
临 2020-047、临 2021-010、临 2022-002)。公司与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森和
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山
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2)鲁 02 民再 48
号),判决如下:
1. 撤销本院(2020)鲁 02 民终 11269 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
院(2019)鲁 0282 民初 9920 号民事判决;
2. 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
款 6,693,356.72元及自 2013年 9月 5日至 2019年 8月 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 2019年 8月 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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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 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减资范围内对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5. 驳回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99,800元、案件保全费 5,000元,由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3,448 元,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51,35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9,800 元,由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898元,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48,902元。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二审已判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较小;再审已判决的案件中安信信托仅承担补充责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补充责任金额约 1300万元,公司已对该案件预提负债;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认定的补充责任金额调整为 679.77 万元,有利于减少公司的或有损失,具体影响的情况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由年审会计师判断认定。
三、备查文件
1. 《民事裁定书》
2. 《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