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股 票简称:ST安信 编号 :临 2021-045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于 2021年 7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1年 7月 23日与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砥
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1年 7月 22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 32号 1612-3室
法定代表人 秦怿
注册资本 18.2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MA1G9D0Y68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1年 7月 23日,公司与上海砥安签署了《认购协议》。
(二)股份认购
1. 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年 7月 24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
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并按“进一法”保留元后两位小数的金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本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本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本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 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届时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核
准、批准原因对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调整的,本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核准、批准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在认购价格发生前述调整的情况下,上海砥安同意于收到本公司依照《认购协议》第 3.2条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当日向本公司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每股认购价格的调整。
2. 认购股数与认购金额
上海砥安按照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
份”),认购金额为认购股数乘以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具体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若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上海砥安的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核
准、批准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与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的,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批准情况对上海砥安的认购股数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去取整)。同时,公司将不因此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
在认购股数发生前述调整的情况下,上海砥安同意于收到本公司依照《认购协议》第 3.2条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当日向公司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认购股数及相应认购金额的调整。
(三)认购价款支付
上海砥安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认购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上海砥安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且收到公司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根据《认购缴款通知书》内公司设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认购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四)限售期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砥安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海砥安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上海砥安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
的股份出具专项限售承诺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上海砥安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办理,公司应配合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如需)。
(五)协议成立、生效及交割
1.《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认购协议》第 7条、第 8条、第 9条至第 17条自《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2. 除《认购协议》第 7条、第 8条、第 9条至第 17条之外,《认购协议》其
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 《认购协议》已有效成立;
(2) 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
项;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等相关事项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要的核
准;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等相关事项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要
的批准;
(5)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非公开发行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
(六)违约责任
1. 《认购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认购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
《认购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认购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 若上海砥安未按照《认购协议》规定足额支付其认购价款,应向公司支付
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上海砥安应就该差额部分向公司进行赔偿。
3. 若公司未按照《认购协议》规定在上海砥安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上海砥安发行认购股份,公司应将认购价款归还予上海砥安并应向上海砥安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与上海砥安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