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1-023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 6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案件金额约 36.1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原告 被告 涉诉余额 案件进展
(万元)
1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69,533.03 已立案,审理中
2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57,811.99 已立案,审理中
3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62,003.35 已立案,审理中
4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53,389.50 已立案,审理中
5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49,429.25 已立案,审理中
6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69,360.43 已立案,审理中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涉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六
宗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公司已收到上述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案件一: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1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9,301.20 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
日的利息暂计为 77,196,997.7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5,121,297.58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695,330,295.34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499,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2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00,000,000.00 元及至款项还
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 77,822.222.2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297,633.33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578,119,855.55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400,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3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2,900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 83,464,333.33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7,569,211.75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620,033,545.0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429,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四: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4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
利息暂计为 83,448,5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446,450.00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533,894,950.0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600,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五: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5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42,00,000.00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 66,538,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754,476.50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494,292,476.5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342,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六:
(1)案号:(2021)沪 74 民初 1096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80,000,000.00 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 93,273,333.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0,330,980.00 元。
以上第一、 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693,604,313.33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
480,000,000.00 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
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